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1月26日聯合下發的《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》指出:“自2015年2月1日起,將對各類電池征收消費稅(部分電池免征),在生產、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,適用稅率均為4%。”“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。”
消費稅主要針對國家不鼓勵或限制的行業,通過財稅手段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,具有一定的懲罰性。相關部門認為,電池中包含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的重金屬和電解液,在生產、回收過程中對環境污染嚴重,且耗費大量礦產資源,故應征收消費稅。
鉛蓄電池中確實有重金屬鉛和電解液等成份,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池產品本身是污染產品,更不意味著生產企業就是污染企業。
長期以來,國家一直高度重視鉛蓄電池的安全生產和鉛污染防治工作,鉛蓄電池生產環節污染已經得到有效控制。特別是環保部在2011年開展專項整治以來,鉛蓄電池行業以整治促調整,倒逼企業轉型,通過“整治提升一批,搬遷入園一批,關停淘汰一批”,加快推進產業轉型升級,成效明顯。以浙江省為例,通過環保整治,共關停鉛蓄電池企業224家,占原有企業總數的82.1%。現有通過環保核查的企業全部搬入產業園區,響應國家提倡的“節能、降耗、減污、增效”的政策,全面推行清潔生產,在生產過程中推行環保技術創新,引入全自動密閉生產線等。環保監測證明顯示,企業周邊及工業集中區的水、氣環境質量均達到環保要求。
目前,鉛蓄電池真正的污染風險存在于回收和冶煉環節。相比于生產環節,鉛蓄電池回收利用過程中潛在的環境風險巨大,屬于政府需要重點監管的領域。由于我國尚未建立政府層面的規范回收體系,每年產生的廢鉛蓄電池數量超過330萬噸,正規回收的比例占電池總產量不到30%。回收過程基本由市場利益驅動,廢鉛蓄電池任由走街竄巷的小商販收購,缺乏有效地政府監管,大量廢鉛蓄電池被隨意拆解處置,致使大氣、土壤和水源污染,不僅嚴重影響環境和人類健康,還造成廢鉛資源嚴重浪費和國家稅收流失。由于不用承擔環保與稅收的責任,非法回收,生產與再生已形成一定規模,且有日益壯大之勢。要想徹底解決鉛蓄電池的污染隱患,提高資源利用效率,必須要加強對回收企業和資源再生過程的監管,通過積極的財稅政策來規范完善回收體系,實現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的落實。然而,現有電池消費稅的確立和執行,將對鉛蓄電池循環回收利用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:
第一、不符合國家“去產能”的政策精神,助長了非法回收的落后產能“死灰復燃”,無助于有效解決現有鉛蓄電池行業的環境污染。
電池消費稅僅針對一個生產環節進行稅收,加重了合法生產企業的負擔,無法制約那些非法拆解冶煉的地下產業鏈。同時,合法企業反因稅收負擔資金流動被限,更無法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,將廢電池收回。在回收環節,由于付出了更多環保與稅收成本,正規生產企業無法在價格上參與市場的競爭,根本競爭不過那些非法的地下回收利用獲益者,出現了“劣幣驅逐良幣”的現象。這些年來,由于缺乏對地下產業鏈的監管,正規渠道回收量越來越少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。消費稅增加大正規企業的費用支出的同時,從另一層面上助長了地下非法回收利用者“死灰復燃”,將會使鉛污染防治變得更為艱難。
第二、電池消費稅政策出臺過于倉促,不符合國家只減不增的結構性減稅精神,不利于大型骨干企業轉型升級邁向中高端。
近兩年,國內鉛蓄電池行業也進入了新常態,增速放緩,產能過剩,各項成本上升,利潤受到擠壓,行業的均利潤只有3%-4%左右,甚至更微薄。征收4%的消費稅,使得深處“嚴冬”和深度“貧血”時期的蓄電池企業雪上加霜,加劇虧損,難以生存。很多的企業因為要繳納巨額的稅費,而影響到企業對于技術研發的投入,不利于行業轉型升級向中高端發展。
第三、對鉛蓄電池同時征收消費稅與環境保護稅,不符合國家納稅公平原則,也造成了重復計征。
參照《環境保護稅法》對機動車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情形,如果征收電池消費稅,那么對鉛蓄電池生產的應稅污染物也應實行免稅。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《環境保護稅法》,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,其中之一,就是對機動車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,免稅理由是“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、消費稅、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,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,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,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,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”。按照車船和航空器征了消費稅就免征環保稅的免征理由,那么對鉛蓄電池就更應免征環保稅。因為鉛蓄電池作為一種可循環回收利用的清潔能源,廣泛應用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,對促進節能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的作用遠遠大于機動車、船舶和航空器。如果對鉛蓄電池同時征收消費稅和環保稅,既不符合國家納稅公平原則,也造成了重復計征,大大增加了正規合法電池企業的成本。
只有科學的稅收體系才能真正起到保護環境、打擊非法地下產業鏈、促進鉛資源良性循環的作用;才能真正促進我國電池生產行業轉型升級,為生態文明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。現在倉促出臺的電池企業消費稅,既沒有體現不同電池類型的資源消耗性與循環性,也沒有體現真正保護環境的作用,甚至沒有體現電池生產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水平,這種“一刀切”的稅收模式,將嚴重壓縮合法企業的生存空間,擾亂國家提倡的綠色、低碳、循環發展方向。
據此建議:
1、建議國家根據清潔生產和回收責任履行情況,因企施策,區別對待,分級實行免征或差異化征收的稅收調節政策。比照《環境保護稅法》對機動車、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理由,對于符合《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》、獲得電池回收準入資質、嚴格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的一級蓄電池企業,免征電池消費稅,已經繳納的電池消費稅實行全額退返,以激發正規合法電池企業創新創造和轉型升級活力,更好地促進我國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健康發展;對于擁有電池回收準入資質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落實仍有“瑕疵”的二級蓄電池企業,減半征收電池消費稅;對于非法運營、非規范回收運作、環保治理未達標的三級蓄電池企業不僅要全額征收消費稅,還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,堅決取締淘汰落后產能,營造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生態,切實促進新經濟、新動能成長,促進公平競爭。
2、建議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回收、冶煉企業的事前準入,事中監管,圍繞著鉛蓄電池生命周期,鼓勵企業提升技術環保裝備升級,提高整體鉛污染防治水平,建立綜合的管理措施,避免出現“以稅代管”的局面。
內容源自:中國電動車網